一、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另外,下面幾種情況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養老保險金未到期怎么分割
根據《解釋(三)》的夫妻,夫妻離婚時,如果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者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一方不可以主張將對方還沒有取得或者根本就無法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應得”的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然而,如果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者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離婚時,一方主張將對方還沒有取得或者根本就無法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應得”的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會削弱國家對公民基本的社會福利保障。
但“《解釋(三)》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此作出修訂,并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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