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婚內損害賠償
而婚內損害賠償是指男女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給予受害人賠償的法律制度。
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形成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都要自覺履行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等義務。當一方違反婚姻義務,造成另一方財產、人身損害時,這種損害不能因婚姻關系的存在而掩蓋其社會危害性,也不可能通過離婚本身得到消除。只有通過損害賠償制度,才能使過錯方承擔必要的民事責任,使受到損害的一方得到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撫慰,也才能促使婚姻當事人更加自覺地履行婚姻義務。
婚內賠償不同于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離婚中共同財產分割時的照顧原則,給予照顧的一般僅限于已查明的現有財產。婚內賠償,在法學理論上講應該屬于一個獨立的訴訟請求,其賠償金額應該根據損害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認定,不受夫妻共同財產數量的限制。
婚內損害賠償不受離婚訴訟的限制,受損害方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提出。
婚內損害賠償一般依據民法有關侵權的規定,如家庭暴力、虐待,單方無權處分共同財產,甚至包括侵害人格權和人身自由權等事由;
提起婚內損害賠償主體的主觀要件則沒有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主體的主觀要件嚴格,其主觀上可能也有一定過錯,但這并不影響其要求對方根據主觀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權利。
婚內損害賠償一般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二、婚內能否單獨提出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將夫妻財產共同共有作為原則,夫妻約定作為例外,在財產未分割之前,所有財產屬一般屬雙方共同共有,這便使婚內賠償失去了經濟基礎,如判決在離婚后賠償,又讓判決置于一種不確定狀態之中,并會嚴重惡化夫妻之間的關系。
所以婚續期間民事賠償責任一般不能在婚續期間單獨提出。
其應當在離婚時一并提出,訴訟時效從離婚訴訟之日起計算。當人身損害構成家庭暴力時,受害者可以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又可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對損害一方實行雙重懲罰。
同理婚姻法第46條婚姻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也應從離婚之日起算。順便給立法者提個建議,婚姻法第46條應將“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當然特殊情況也有,即夫妻一方受傷害,已掌控的夫妻財產不足以支付醫療費用,另一方又隱藏、轉移夫妻財產,拒不支付醫療費用的,可以在婚內起訴要求賠償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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