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制日益增加與完善的新形勢下,民事糾紛日益增多,方式、內容結構也發生了新的變化。特別是離婚后,承包地如何處分、宅基地自建房離婚事如何處理等一系列問題,為民事審判提出新的問題、新的要求。下文將為您具體介紹這些問題,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本文不能完全解決您的問題,建議您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
一、離婚后承包地如何處分
1、確認承包責任田地的地位的合法性現在農村生產方式是單家獨戶,農忙季節時,多發生各類爭執糾紛、影響生產工作的發展。特別是離婚后,承包地如何處分的問題,處分不當便會引起當事人的不滿和矛盾。承包地是夫婦共同承包經營,離婚后,一方要求從原承包地劃分一部分作為生活收入依據所需,與法與情都是合理的。
2、承包地被征用后,承包者的合法權益不予侵犯隨著城市規劃和城鎮建設的發展,農村承包責任田也將面臨被征用搞房地產開發建設,然而,農村承包戶的承包責任田地被征用后,妥當安排農村剩余勞力和承包責任田地者應如何得到一部分的合理補償,涉及到農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穩定社會秩序和生產秩序的根本一環。可是目前農村承包責任田地合法權益受到種種侵害不斷發生,類似糾紛訴諸法院相繼而來。
承包戶既享有承包經營權,又依法簽訂,并按規定履行義務,承包責任田地被征用后,承包戶理所當然應得到的部分報酬,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加以侵害。如果離了婚的一方,在承包地沒有變更之前,獲得應得到的報酬。作為共同承包地經營的一方有權要求給予適當的報酬,人民法院應準予撥給。
3、承包責任田的承包者,只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目前一些農村承包責任田地被承包戶非法出租、轉讓,并將獲得的一部分經濟效益占為己有,離婚后,另一方要求法院分撥給承包責任田地非法出租、轉讓的利益,對此不應予以支持。因為承包戶的承包責任田地只有按合同規定合法經營,而不能隨意將承包地變相或轉變承包責任田地原來的性質,導致糾紛的,訴諸法院應移交國土部門處理。不屬于民事受理及管轄范疇。由于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確認是屬國土部門的權限,人民法院無權確認。同時,離婚后,承包責任田地權屬的確認也應由行政職能部門即國土局來確認。
二、宅基地自建房離婚時的處理
農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情況比較特殊,有的地方農村自建宅基地住房是有產權證的,但是有的地方卻沒有產權證,沒有產權證的情況會使房屋的產權問題變得更復雜。
農村宅基地歸村集體所有,但非本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擁有在該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
婚姻存續期間所建房屋歸誰所有,首先看是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其次夫妻共有部分看雙方是否有約定,有約定的就按約定;無約定的,不管房屋產權登記在誰名下,一般都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鑒于農村土地特殊性,農村房屋不能像商品房一樣隨意出售,想把房子賣掉分割賣房款較困難。所以該房由本村集體組織的成員所有,由補償另一方建房款較合適。
以上就是有關離婚后農村承包地如何處分以及宅基地自建房離婚時的處理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受國家土地政策的影響,對于農村承包地核農村宅基地自建房離婚時的分割問題一般都比較復雜,因此建議您要咨詢當地的專家律師,一定是當地律師,畢竟他們對當地的政策比較了解,知識比較專業,經驗也更為豐富,可以幫助您更好的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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