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認證的區別
公證是認證的前提,只有首先辦理了公證手續,才可以辦理后續的認證,認證是相對于公證而言。這里所說的認證專指領事認證/使館認證。
1、什么是公證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公證是一種非訴訟活動。
2、什么是認證 認證也叫領事認證,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機關在公證文書上證明公證機關或認證機關的最后一個簽字和印章屬實。辦理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文書能為另一國有關當局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文件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域外法律效力。領事認證通常只確認公證員、公證機關、負責認證官員及機關的簽字和蓋章屬實,不涉及公證內容本身。
由于目前中國尚未加入關于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認證的公約,簡稱海牙取消認證公約或海牙公約,因此無論外國文書拿到中國使用,還是中國文書拿到國外使用,都需辦妥公證認證手續,即雙認證,方可有效使用。
二、如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根據《民法典》,辦理繼承公證必須:
①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②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③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④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⑤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
⑥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
在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1)注銷的戶口;
(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
證明內容:
(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注明是否原配);
(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
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
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
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在國外的,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7、被繼承人的檔案復印件(單位蓋核對章、密封)。
8、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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