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定監護人需要什么條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意定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人需要的條件如下:
1、監護協議的被監護人在簽訂時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2、意定監護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3、意定監護的監護人也應該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4、意定監護協議書一定要進行有效公證。
二、遺贈和意定監護的區別有哪些?
1、身份不同
“遺贈協議”中的受贈人其最主要的身份是撫養人,而“意定監護”中的身份則為監護人。
2、權利范圍不同
“遺贈協議”中的撫養人權利僅限于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而“意定監護”中則監護人的權利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3、權利實現的時間不同
“遺贈協議”中撫養人對于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后,而“意定監護”中監護人的權利則可發生在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而被監護人可在簽署協議時與監護人進行明確約定,以明確該監護權利的發生時間。
意定監護相比較于法定監護來說,其最大的優勢就在于可以由被監護人自己選擇監護人。法定監護事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監護人,被監護人無法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選擇。意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如果任何一方有解除監護關系的意愿時,都可以單方面行使解除權,而無需對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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