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最高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年利率超36%的,超過部分法院可認定為無效。
間借貸年利率超36%部分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司法解釋設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的三個區間:
第一個是司法保護區,年利率24%以下的民間借貸法院予以司法保護。
第二個是無效區,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超過部分法院將認定無效。
第三個是自然債務區,即年利率為24%至36%,這個區間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你,但是當事人愿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
這三個區間的設定是根據我國從古到今利率和1990年以來央行貸款基準利率的變化得來,既能從司法層面保證民間借貸的正常運轉,又能控制住高利貸。
司法解釋關于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內容主要包括: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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