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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8條后段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這就是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簡稱為死緩。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適用制度。
根據上述規定,宣告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應當判處死刑”,即根據刑法的規定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應當判處死刑。這是宣告死緩的前提條件。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刑法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有明文規定,但對哪些屬于“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情況沒有明確描述。根據刑事審判經驗,應當判處死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任意從輕情節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類案件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被害人的過錯導致被告人激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犯罪人容易改造的情節的;有令人憐憫的情節的;有其他應當留有余地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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