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安理會由15個理事國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國為常任理事國。其他理事國按照地域分配名額由大會選出,任期2年,不得連任。
安理會每年召開2次由理事國特派政府要員或代表參加的定期會議,此外隨時召開常駐代表參加的常會。
安理會是聯合國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負主要責任的機關,也是聯合國中惟一有權采取行動的機關。安理會的重要職權包括:①促使爭端和平解決。促請當事國采取談判調查、調停、和解、仲裁、司法解決、區域機構或當事國自己選定的方法和平解決爭端;調查任何爭端或情勢,以確定其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對于上述性質的爭端,可以在任何階段提出適當的調整程序或方法。②制止侵略行為。斷定任何對于和平的破壞或侵略行為是否存在,作出制止的建議或抉擇;促請當事國遵行安理會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以防止事態惡化;建議或決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強制辦法(經濟制裁、停止交通電信及斷絕外交關系等),并促請會員國協同進行;如上述非武力方法不足以解決問題,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動,以維持和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安理會的武力行動應由成員國與安理會通過特別協定,提供支持、協助和便利。③其他方面。負責擬定軍備管制方案;在特定戰略性地區實行聯合國托管職能;建議或決定為執行國際法院的判決而采
取的強制措施;憲章規定的其他程序性的相關職能,包括在新會員接納、秘書長推薦等方面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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