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務員,是指行政機關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行政編制(含政法專項編制和行政執法專項編制)限額內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職、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聘任制的概念: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聘任制,是指機關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與所聘人員簽訂聘任合同,選拔、任用、管理公務員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
理解聘任制的含義,需要把握三個方面的要點。
1、職位聘任的主體是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
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是簽訂職位聘任合同、確定聘任關系的平等的主體。應聘人員被聘任到機關的公務員職位后,以公務員身份在其所聘任職位的職責范圍內從事公務活動、依法履行職責。
2、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是職位聘任的核心載體,也是聘任制度的核心特征。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采取簽訂書面聘任合同的方式,來確定雙方的任用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
3、職位聘任是一種更為靈活的任職方式
職位聘任以任職為基礎,任職即為公務員;不任職,就不是公務員。這與傳統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身份管理不同,更加有利于實現公務員隊伍的能進能出、能上能下。
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依據:
聘任關系確定之后,機關對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主要是依據《公務員法》、《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試點辦法》和聘任合同進行的。聘任制公務員根據聘任合同的約定履行職責,享受相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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