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一、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相關資料圖)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的區別
區別移送管轄管轄權的轉移
1、前提不同
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管轄權轉移則需要上級人民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
2、對象不同
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管轄權轉移轉移的是管轄權。
3、法院不同
移送管轄是從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權轉移是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到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4、級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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