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1.要約的概念。要約又稱發盤、出盤、發價、出價、報價,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從一般意義上說,要約是一種訂約行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該條規定揭示了要約的性質及其構成要件。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要約既不是事實行為,也不是法律行為,只是一種意思表示。其次,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目的,是希望與相對人訂立合同;若無此目的,即不構成要約。
2.要約的要件。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除了必須具備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還有其特定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這就要求要約人是特定之人。惟有如此,受要約人才能對之作出承諾,從而訂立合同。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此點在合同法第14條第(2)項中已有規定,即要約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系。實踐中,應根據要約所實際使用的語言、文字和其他情況判斷要約人是否決定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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