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第六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高等學校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對高等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進入中國境內高等學校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六十八條 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本法所稱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除高等學校和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外的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組織。
本法有關高等學校的規定適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但是對高等學位專門適用的規定除外。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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