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一)主犯的概念與種類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見,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組織”主要是指為首糾集他人組成犯罪集團;“領導”就是策劃、指揮;“策劃”主要是指為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出謀劃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動計劃;“指揮”主要是指根據犯罪集團的計劃,直接指使、安排集團成員的犯罪活動。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范圍。
(二)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
根據刑法第97條的規定,首要分子分為兩類:一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為在犯罪集團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們不是首要分子。在聚眾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可以認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眾犯罪并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
(三)主犯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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