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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聘任制是指國家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制度。
公務員聘任制的含義
《公務員法》第95條規定:“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在中國,公務員聘任制是指機關通過公開招聘或直接選拔的方式,以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所聘人員簽訂聘任合同,從事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
公務員聘任制是任用公務員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是對中國公務員制度的發展和創新,是一種特殊的公務員制度,仍然屬于公務員制度的范疇。公務員聘任制是相對于公務員考任制、公務員委任制、公務員選任制來說的。
相關政策
2012年2月起,江蘇公務員正形成逐步完善的管理機制。江蘇公務員的考核標準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4等。按照中組部、人社部出臺的《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如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予以辭退。
公務員考核標準分,江蘇還專門出臺相應規定,對“不稱職”作了明確界定:因主觀原因不完成本職工作任務或達不到年度崗位目標責任要求的;因直接責任事故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重大失誤或責任差錯在3次以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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