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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按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未予授權之表見代理、超越權限之表見代理和代理權終止之表見代理。
(一)表見代理的概念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表見代理的代理權有欠缺,本屬于無權代理,因本人行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權存在,在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間,信賴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較本人利益更應保護。
所以,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為人負代理行為的效果。例如甲公司長期委任乙為總代理與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銷了對乙的授權,卻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合同,此即為表見代理。
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此即為表見代理發生有效代理的法律依據。
表見代理,按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未予授權之表見代理、超越權限之表見代理和代理權終止之表見代理。
(二)表見代理之法律要件
表見代理要發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須有三方當事人、代理為合法行為等等。這里主要說明作為表見代理的特別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包括以本人名義實施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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