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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也稱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依此定義,要約邀請具有以下特點:(1)要約邀請是一種意思表示,故應具備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2)要約邀請的目的在于誘使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而非與他人訂立合同,故只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而非訂約行為;(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行為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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