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本標準對包裝飲用水的標簽標識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2016年1月1日以后生產的包裝飲用水的標簽標識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產的包裝飲用水可以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為止。
關于桶裝水的周轉桶的標簽
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裝水周轉桶的標簽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對于將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產品名稱直接注塑凸印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轉桶,對名稱進行更正(如通過桶口套標的方式)后允許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產品保質期內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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