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1.復合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無力償債,國際上也稱作“非流動性”,又稱“現金流標準”,其含義是“債務人已全面停止償付到期債務,而且沒有充足的現金流量償付正常營業過程中到期的現有債務”。無力償債的認定,不以債權人已經提出清償請求為必要條件。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又稱“資不抵債”,國際上稱作“資產負債表標準”,主要是指企業法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全部資產之和小于其對外的全部債務。這一標準的依據是:資不抵債即表明遇到財務困難。但是,由于這一標準依賴于受債務人控制的資料,因此,采用資產負債表標準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能夠證明企業同時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和“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時,企業有充分理由適用破產程序。此時,如果企業管理層既不申請破產,又不采取積極措施對企業實施拯救,造成企業財產流失,甚至實施導致企業責任財產減少的資產處分或個別清償的行為,致使債權人權益受損,相關責任人員應當依照破產法第125、128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2.單一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以“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替代“資不抵債”作為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列的條件,是對后者的一個限定。根據這一限定,一時不能支付但仍有償付能力的企業不適用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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