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
當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之分,一般地域管轄的通行做法是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以被告所在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實行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濫行訴訟,使被告免受原告不當訴訟的侵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傳喚被告參加訴訟,對訴訟標的物進行保全或勘驗,有利于判決的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管轄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的。
(一)原則規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被告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訴意見》中對下列情況做了補充規定:(1)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法院管轄;(2)雙方當事人均被注銷城市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法院管轄;(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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