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八十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資料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調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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