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是指符合《公證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經法定任職程序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在公證處專門行使國家證明權,獨立辦理公證事務的從業人員。
一、公證員的擔任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規定,擔任公證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
(3)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4)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5)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并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 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二、公證員的禁止行為
公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
2、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
3、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
4、私自出具公證書;
5、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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