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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我國《國家賠償法》概述
我國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該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
2009年6月,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對原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刪除“違法”二字,擴大了賠償范圍。意味著即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但是最后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這個人不應當采取措施,撤銷案件給予釋放,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作出無罪判決,國家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賠償范圍包括: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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