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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收到銀行催款通知不算“惡意透支”;是否“非法占有”成為判斷界限。昨天,國新辦舉行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于今起施行。而央行也將和公安部門配合,針對銀行卡領域的犯罪活動開展為期10個月的專項打擊行動。
根據該解釋,如果持卡人惡意透支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要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增加兩個限制條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解釋,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孫謙說,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催款通知或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在金額方面,“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10萬元至10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巨大”;超過100萬元,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盡快償還可不究刑責
孫謙解釋說,“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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