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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對于上述各種處罰以外的其他處罰種類的設定,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公布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規規定。這就是說,行政處罰新種類的創設權集中在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其他機關沒有這種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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