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合同的概念
(相關(guān)資料圖)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guī)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lián)系的中間人。
二、居間合同的特征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guān),居間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quán)。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zhì)的介入權(quán)。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三、權(quán)利義務
(一)居間人的權(quán)利與義務
1、居間人的權(quán)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quán)利實際上就是委托人的義務,其權(quán)利體現(xiàn)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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