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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分別規定了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條規定了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表現為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間不存在服從與命令、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當事人必須平等地協商相互間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權利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條規定了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及中心內容,它貫徹于合同動態發展的整個過程,包括訂約自由、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等。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各方的權利義務。”這條規定了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本來是道德上的規則,但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就成為了法律準則。它堅持正義與效益的統一,既要求當事人按照公平原則設立權利義務,也要求按照公平原則履行合同,按照公平原則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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