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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這就表明,任何自然人要成為我國公民,除必須具有我國國籍外,并無其他資格要求。由此可見,公民和國籍密不可分。
國籍是指一個人隸屬于某個國家的法律上的身份,一個人一旦具有某個國家的國籍,通常就被認為是該國的公民,就享有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承擔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同時,該國對僑居他國的本國公民也有義務給予外交保護,并在必要時接納其回國。
綜觀各國國籍法的規定可見,取得國籍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因出生而取得,另一種是因加入而取得;分別稱之為出生國籍和繼有國籍。兩種國籍的取得方式均被我國國籍法予以明確確認。
對于出生國籍的立法,各國要么采取血統主義原則,以一個人出生時父母的國籍為依據確定其國籍;要么采取出生地主義原則,以一個人的出生地所屬的國家為依據確定其國籍;要么采取血統主義與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確定其國籍,這也是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遵循的原則。根據我國國籍法的規定,我國采取的是以血統主義為主、以出生地主義為輔的原則。具體內容有三:一是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二是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但如果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具有外國國籍的,則不具有中國國籍;三是父母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對于繼有國籍,我國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加入中國國籍必須具備兩個前提:一是申請人必須愿意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二是必須出于本人的自愿。同時還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第一,申請人是中國公民的近親屬;第二,本人定居在中國;第三,有其他正當理由,等等。只要具備兩個前提并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請加人中國國籍。
我國管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是申請人居住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在國外是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但這些機關只負責受理申請并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最后的審批權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一旦經公安部批準,由有關公安機關發給證書后,申請人就具有了中國國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國國籍。
中國公民也有權申請退出中國國籍,辦理程序與申請程序基本相同。曾經具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如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在申請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國籍法同樣適用于香港和澳門的中國公民。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但基于香港和澳門的特殊情況,香港和澳門的中國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國的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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