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第三,國旗、國徽、國歌和首都。國旗、國徽是國家的標志,代表國家主權,象征國家尊嚴;國歌則反映了國家的力量和民族的心聲。因而國旗、國徽、國歌同樣應該是憲法的重要內容。因此,當代許多國家的憲法都對此予以規定。在結構順序上,大多將其安排在憲法的末尾,或者接近末尾的部分。如我國現行憲法將其規定在最后一章。當然也有個別例外,如法國1958年憲法把國旗、國歌規定在第一章“主權”之中,等等。
(三)附則
憲法的附則是指憲法對于特定事項需要特殊規定而作出的附加條款。就附則的名稱而言,有稱暫行條款者,有稱過渡條款、最后條款、特別條款、臨時條款者,也有直接稱附則或附錄的。但無論名稱如何,都屬于附加條款的范疇。
由于附則是憲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當然應該與一般條文相同。其法律效力還有兩大特點:一是特定性,即附則只對特定的條文或事項適用,有一定的范圍,超出范圍則無效;二是臨時性,即附則只對特定的時間或情況適用,有時間限制,一旦時間屆滿或者情況發生變化,其法律效力自然應該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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