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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速讀:人民檢察院

來源: 2023-01-08 11:02:16

(一)人民檢察院的性質與組織體系

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專門機關。

人民檢察院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職權,懲治一切犯罪分子,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維護人民民主專政的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保護國家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設置是:

1.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最高檢察機關。其主要職責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全國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檢察權;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依法對監獄、看守所的活動進行監督;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檢察過程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制定檢察工作條例、細則和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的人員編制。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3)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其中,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此外,為適應檢察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還先后在監獄、勞教所、看守所設立了駐監、駐所檢察室,在稅務機關設立了稅務檢察室。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職責是:對本轄區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檢察權;對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3.專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在特定的行業部門內設置。我國的專門人民檢察院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是設立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對現役軍人實施的違反職責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鐵路檢察院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分院和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

我國檢察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一方面,各級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并可以直接參與指揮下級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在刑事訴訟中,這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表現為:上級人民檢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參加并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偵查工作;可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活動進行指導和作出指示;對上級檢察機關的指令或決定,下級檢察機關應當執行;上級檢察機關可以決定撤銷下級檢察機關不正確的不起訴決定,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提起的不正確的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對檢察工作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指導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各個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長統一領導日常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均設立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檢察委員會的成員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檢察長、副檢察長、各職能部門負責人一般都是檢察委員會成員。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在討論決定問題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如果檢察長不同意多數人的意見,可以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二)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的職權主要有:

1.偵查權。對于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特定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等,有權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或被害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和書證,組織鑒定;有權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收集和調取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有權對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補充偵查。

2.公訴權。檢察機關是國家惟一的公訴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案件的控訴權。有權對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有權在提起公訴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審查起訴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有權決定自行補充偵查或退回補充偵查;在審判階段,有權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在法庭上,有權訊問被告人;有權向證人、鑒定人發問;有權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有權向法庭出示物證;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3.訴訟監督權。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有權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情況,有權通知予以糾正;有權對審判過程中的違法情形提出糾正意見;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裁判,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訴;在執行階段,有權對判決、裁定的執行活動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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