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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有哪些權利?債權人的義務包括什么內容?

來源: 律速網|0 2023-03-08 13:37:23

債權人的會議:

債權人會議,是在法院指導和監督下,表達全體債權人意志,代表債權人整體利益而參與破產程序的機構。在破產程序中,眾多的債權人之間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也有差異。債權人會議是協調各債權人之間利益,維護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的臨時性機構,同時,又是全體債權人對有關破產事項行使決議權和監督權的組織形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所有債權人都是債權人會議成員。這里所說的債權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內,已向法院申報債權的人,包括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和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的保證人等。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除外。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設有主席,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債權人會議主席,成立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并可以授權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但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授權委托書。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派員列席債權人會議。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拒絕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拘傳。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4條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0條、第41條、第46條的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3個月期滿后召開,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后又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會議主席應當在發出會議通知前3日報告人民法院,并由會議召集人在開會前15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除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序提前終結的以外,不得以一般債權的清償率為零為理由取消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的義務:

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系的復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情況下進行創分的,在大多數債的關系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標簽: 債權人的會議 債權人的義務 債務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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