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債務重組如何安置職工
企業進行債務重組的,企業會存續經營,如果企業要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債務重組協議要交印花稅嗎
債務重組協議需要交印花稅。
企業重組是針對企業產權關系和其他債務、資產、管理結構所展開的企業的改組、整頓與整合的過程,以此從整體上和戰略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強化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推進企業創新。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凡書立購銷合同、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其立合同人、立書據人均是印花稅的納稅人。因此,除經法院裁定而發生的債務重組外,無論發生上述提及的哪種債務重組方式,都要經過債權人、債務人按一定程序,并最終簽訂債務重組的書面協議。而這種只要不是經過法院裁定,而是由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發生的上述債務重組,其債權人、債務人在進行債務重組會計處理的同時,均應進行應繳印花稅的會計處理,辦理交納印花稅事項,按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性質、不同的稅率,分別計算應繳的印花稅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貼稅第三條規定“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該條的意思是指將原有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產權轉移到改制后的新企業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其它的產權轉移書據均應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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