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重組需要訴訟嗎
(一)債務重組準備工作。
接受委托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包括對主體資格、法律條件,各當事方的資信以及是否涉訟、存在或有債務等進行調查;
協助全面清理負債企業的資產和債務,清查企業所有的債權人、債務性質、債務成因、債務數額、期限、訴訟情況、財產抵押情況、查封保全情況、擔保情況等。
債務重組的準備工作是債務重組行動的基礎。
(二)確定債務重組方案。
分析債務重組存在的法律風險,排除法律障礙,確定有關重組行動的合法性;通過對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生產經營狀況的分析和企業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潛力的評估預測,策劃債務重組方案,確定重組程序和實施步驟。
(三)實施重組方案。
就重組方案實施過程中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并起草有關法律文件,就債務重組提供廣泛涉及投資、證券、稅務及訴訟等各方面的綜合性法律意見;
參加各當事方之間就債務重組進行的談判,爭取為委托人最大限度實現重組目的;參加有關訴訟或仲裁以及執行程序。
(四)債務重組后續工作。
協調各方法律關系,完善有關授權、審批、登記、備案、通知等手續,解決債務重組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和遺留問題。
通常情況下債務重組要經過公司股東大會或是董事會的授權。對于重組財產損失的要經稅務機關批準,否則不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債務重組的,有主管部門的需經主管部門批準。
二、債務重組可以少還債務嗎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債務重組是否可以少還債務需要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
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是:
債務重組的定義中增加了“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這一前提條件,并指出債務重組是“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突出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最終讓步的業務實質。也就是說,新準則要求企業進行債務重組時,必須滿足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這個前提。
企業是否可以進行債務重組,必須首先要求對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
這可以通過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比較后判斷,譬如可以分析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企業資產的質量、企業的利潤質量以及企業的增長特性進行判斷。
顯然,新準則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業隨意利用債務重組進行利潤操縱的行為,實際上是縮小了債務重組應用的范圍。
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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