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重組一般程序
1、債務重組準備工作。接受委托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包括對主體資格、法律條件,各當事方的資信以及是否涉訟、存在或有債務等進行調查;協助全面清理負債企業的資產和債務,清查企業所有的債權人、債務性質、債務成因、債務數額、期限、訴訟情況、財產抵押情況、查封保全情況、擔保情況等。債務重組的準備工作是債務重組行動的基礎。
2、確定債務重組方案。分析債務重組存在的法律風險,排除法律障礙,確定有關重組行動的合法性;通過對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生產經營狀況的分析和企業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潛力的評估預測,策劃債務重組方案,確定重組程序和實施步驟。
3、實施重組方案。就重組方案實施過程中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并起草有關法律文件,就債務重組提供廣泛涉及投資、證券、稅務及訴訟等各方面的綜合性法律意見;參加各當事方之間就債務重組進行的談判,爭取為委托人最大限度實現重組目的;參加有關訴訟或仲裁以及執行程序。
4、后續工作。協調各方法律關系,完善有關授權、審批、登記、備案、通知等手續,解決債務重組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和遺留問題。
二、企業進行債務重組的主要形式
當企業發生財務危機時,為償還企業債務、履行合同中的法律責任義務,必須采取戰略性的改革策略應對。一般來說,債務企業有兩種選擇,一是簡單的申請破產,清算企業資產以償還債務;二是與債權人進行合作談判,進行債務延期、減免利息、免除部分債務或者負債轉股份等形式進行戰略合作,來獲取財務調整空間,以此實現債務重組既可以成功的保存企業,又可以利用戰略契機改革企業的經營管理效率,為發展注入新的資源和活力,因此企業優先尋求對債務進行重組來擺脫財務困境。
(1)債務清償形式,指企業與債權人協商后或者通過法院的裁決,債權人對債務人進行一定數額債務的減免后以其現有資金或資產進行清償,有現金清償和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兩種形式。采用現金償還債務的債務人,必須在滿足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上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采取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將自己企業的非現金的產權轉讓給債權人來償還債務,常用的有庫存材料、商品產品、固定資產、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等,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債務轉化形式,即將原有的債務轉變成股本的形式,將債權人的身份變為負債企業的股東:對債務人來說把負債轉變為資本,對債權人來說,把原有的債權轉變為股權。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3)修改債務條件,即將原有債務形成時所達成的協議內容進行一定的修改,比如債務償還的期限、償還時所支付的利息水平、償還時對債務本金和利息進行修改,來獲取企業償還債務的時間和空間。
(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使用。在我國企業進行重組過程中,大多數選擇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方式來完成資產的重組,這樣可以給負債企業更大的財務自由和選擇余地,爭取以更低的成本、更短的時間、更安全完成整個重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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