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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怎么債務重組?直接融資增資減債的方法有哪些?

來源: 律速網 2023-04-20 09:47:23

企業債務重組的方法有:債權改股權、債務轉移、直接融資增資減債、修改合同條款法、債務削減或豁免、債務抵消或債務混同。

一、債務重組的原則

一般應遵循的程序是核銷已經損失或無法收回的資產及損益賬戶上的借方余額,對資產進行重估價,以確定其對于企業的當前價值。確定企業在不繼續融資的情況下是否能夠繼續交易,或者如果需要進行繼續融資,確定所需的金額、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資的人士。企業按照需要注銷債務的規模以及所需融資的金額,確定合理的方式,在為公司提供資金的各方間分散注銷的影響。

二、私營企業怎么債務重組

(1)債權改股權

也稱債務資本化,通常稱為“債轉股”。債務資本化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行為。在目前情況下,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債轉股僅限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為數不多的大型國有企業之間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即通常所謂的政策性債轉股。但是隨著實踐的發展,企業間債轉股作為一種創新手段會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一般來說實行債轉股可以緩解企業的債務危機,增加了企業自有資本,保證了生產的正常進行同時可能避免銀行的部分貸款風險,減少國有金融資產的流失。但是債轉股通常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局限性:一是如果銀行經營失敗,銀行的貸款風險并沒有避免。二是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以“包裝債轉股”的合法形式來達到逃廢債務的非法目的。三是我國商業銀行規定銀行不許進行股權投資,特別是對于股份上市公司,不單銀行不能隨便持有股票,對于公司自身來說發行新股也要受到嚴密監控。操作"債轉股"時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首先,要選好債務人。通過債權變股權的方式解決企業負擔問題,并不適應所有負債企業。有兩類企業可以考慮作為選擇對象:一是國家支持、保護的行業中的骨干企業,二是一些雖然負債率較高,但仍有發展潛力。當然這需要銀行對企業進行詳細的評估和論證。

其次,對選好的債務人的逐筆負債進行分析,將符合條件的部分債權作股權轉換。即使某家企業符合轉股條件,也并不是說該家企業的全部負債都可以不加區分地全部轉為股權。而應僅對以下符合條件的負債進行轉股:一部分是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虧損,國家并未撥款彌補,企業靠銀行長期墊付作為維持簡單再生產的周轉資金而無法收回的貸款;另部分是企業由于過度負債無法還款,但這部分資金借貸后形成了實實在在的資產。

再次,轉股后的負債部分與其它部分負債應分開,否則難以收到好效果。一個辦法就是將轉股部分資產與其它資產獨立開來(如果能分開的話),另成立一家獨立運作的有限公司。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原國有企業虧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企業經營機制存在缺陷。以負債變股權為契機,形成明晰的產權關系,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運行機制,這樣有利于企業形成良性循環。

(2)債務轉移

所謂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承擔的行為。負債企業的債務轉移,對于債權人來講,就是一種債權轉讓。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負債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有意對負債企業進行重組其他企業。該第三方愿意出資購買債權,并由其承接對負債企業的債權。作為購買債權的對價,第三方可以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權利向債權人進行支付。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債務轉移和債權轉讓的規定,負債企業轉移債務時,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將其對負債企業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時,應通知負債企業。否則債務轉移或債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在進行債務轉移時,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與主債務應一同轉讓,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移債務或者轉讓債權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按規定辦理。

(3)直接融資增資減債

直接融資增資減債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利用股票市場,即企業通過在境內外發行股票籌得資金,從而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二是發行可轉換債券,使企業籌集到資金。在理想情況下,債務人通過發行股票或定向募集資金吸引其他資金注入,改善資金短缺的困境,使經營活動能順利進行,通過贏利來償還債務。這樣不但債權人可以安全收回債權,投資人也可以通過公開市場轉讓購買的股票或可轉換債券獲得盈利。因此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完善,可以預見發行債券將初步成為我國中小企業籌集中長期發展資金的重要方式。但在目前實踐中,此種方式的運用受到眾多限制:對于前一種辦法只適應于上市公司,因此非上市公司則無法利用這種辦法,而后者由于目前境內債券的發行規模受到嚴格控制,而且所發行的債券,不允許柜臺交易的存在,目前作用有限。

(4)修改合同條款法

企業間的債務一般都是根據合同產生的,而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當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償還債務的條款時,可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通過修改債務條件來減輕債務人的債務危機,包括:降低利率、推遲償債期限,削減債務本金或積欠利息,以貸還貸(相當于延長貸款期限)等,這種方法適應于某些一時財務困窘,但尚有發展潛力的企業。

(5)債務削減或豁免

所謂削債是指由債權人減讓部分債權,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負債企業的負擔。所謂債務豁免又稱債務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免除債務人償還義務的行為。對于削債這種債務重組方式一般在企業資不抵債時較常采用。因為在負債企業“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企業一旦破產,債權人只能參加債權人會議,按照債權比例部分甚至可能完全不能收回債權。因此,通過適當的債權減讓,有利于避免債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這種重組方式在《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規定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而對于債務豁免一般是由資金雄厚的關聯企業或債務重組行動發起方采取先購買債權人對負債企業的債權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也就是代替債務人還債以獲取“非債權”目的。例如在鄭百文重組方案的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就是:由三聯集團公司以3億元的價格向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購買其對鄭百文的部分債權約15億元,并在購買后將該債權全部豁免。

(6)債務抵消或債務混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而且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債務抵銷有利于節省清償債務的費用,對債權人來說,則有利于保障債權的及時實現。此外按照《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因此在債務重組實踐中,債務抵銷經常會結合第三方債權轉讓這種重組方式配套運用。

債務混同是指債權債務歸于一人的法律事實。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6條的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般來說通過債權人兼并債務人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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