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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重組方式指的是什么?混合重組方式債權人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來源: 律速網 2023-04-20 09:59:58

混合重組方式,指以下四種方式中的二種或二種以上的組合: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以非現金資產油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以及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根據組合方法不同混合重組可以有多不同的方式。這些方式可以大體概括成以下三大類:

第一類,以現金、非現金資產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

第二類,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

第三類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并對該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

在混合重組方式下,債權人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以現金、非現金資產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再按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進行債務重組時應遵循的原則進行處理;

(2)以及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再分別接受讓的非現金資產和股權的公允價值占其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進行分配,以確定非現金資產、股權的入賬價值。

上述重組中,如果涉及多項非現金資產,應在按上款規定計算確定的各自入賬價值范圍內,就非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相對比例確定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當然,如果重組協議本身就明確地規定了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清償債務金額或比例,則只要直接按協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就可以了。

(3)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并對該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先按以上(2)的規定進行處理,再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日應遵循的原則進行處理。

標簽: 混合重組方式 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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