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審計的特征
債務重組審計的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三點:
第一,債務重組審計具有交易事項的偶發性。債務重組在市場經濟中并不少見,但對于特定被審計單位的特定會計期間而言,畢竟是偶發的經濟業務,在審計方法上,宜采用詳查法,由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對所發生的該事項作全面審計,從而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
第二,債務重組審計涉及面的廣泛性。債務重組事項關系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在債轉股中,涉及到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等多方面的利益關系,在企業“內部人控制”問題還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的情況下,企業可能通過做假帳等手段將盈利人為地制造為虧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審計作為綜合性的監督約束力量,理應發揮其作用。
第三,債務重組審計類型的多樣性。債務人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和處于清算或改組時,審計的內容不盡相同,這是由于不同條件下的會計計量、確認和披露的不同所決定的。前者屬于持續經營狀態,應遵循一般的會計核算原則和方法,后者屬于非持續經營狀態,應遵循特殊的會計準則。
債務重組審計的特殊性,決定其審計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了解控制環境,審查企業披露的債務重組事項是否確實存在或發生。內部控制是被審計單位對其經濟活動進行組織、制約、考核和調節的重要工具,內部控制制度對企業內部各種組織機構規定了相應的職責與權限,審計人員通過取得并審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管理當局會議記錄等,查明被審計單位在報告期內是否發生債務重組事項,以確定債務重組事項是否真實存在。
2、檢查企業債務重組的方式與具體內容。形成債務重組方案有以下幾種形式:(1)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訂立合同、協議形成;(2)由有關職能部門審批同意形成;(3)由法院裁決形成。通過檢查與此有關的合同、協議、批文和法院裁決文件等,查明債務重組事項的合法性,分析其中的關鍵條款,了解具體內容,確定債務重組的方式和債務重組日,對債務重組所涉及的重要資產或債務,可向有關方面發函詢證,要求核實被審計單位的帳面記錄是否正確,有無發生差錯或弄虛作假行為。
3、審查債務重組事項的會計記錄,確定其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具體來說:
(1)復核審查債務人以低于債務帳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債務人是否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如果作為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是否按規定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復核審查債權人是否將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與收到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如果債權人計提了減值準備,檢查是否相應地沖減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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