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
新準則在對債務重組的定義中增加了“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這一前提條件,并指出債務重組是“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新準則突出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最終讓步的業務實質。也就是說,新準則要求企業進行債務重組時,必須滿足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這個前提。企業是否可以進行債務重組,必須首先要求對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這可以通過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比較后判斷,譬如可以分析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企業資產的質量、企業的利潤質量以及企業的增長特性進行判斷。顯然,新準則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業隨意利用債務重組進行利潤操縱的行為,實際上是縮小了債務重組應用的范圍。
二、償債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
現行債務重組準則中,對于重組債務以及用于償債的各種資產或股權的計量一律采用賬面價值,而新準則要求根據真實性原則,對用于償債的各種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計量采用公允價值。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下,重組后債務(或債權)按公允價值入賬。
譬如,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首先應看其有無活躍市場。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公允價值一般應取活躍市場中的報價,如各類存貨。如用于清償的非現金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企業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如以固定資產進行清償的,可以采用現金流量折現法估計其價值。
再如,股權的公允價值的確定。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其應在市價的基礎上進行確定。雙方應本著自愿、公平的原則,可以采用當月月初的市價、前三個月的平均市價等,并考慮增發后稀釋的影響,做適當調整來確定。對于沒有市價的公司來說,公允價值的確定應采用股權估價模型來確定。
三、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債務人會計處理的變化主要有兩點:一是用于償債的非現金資產和股權由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價,改為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價;二是債務重組收益部分由現行準則中規定的計入資本公積改為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會計處理的變化主要是其受讓的非現金資產和股權由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價,改為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價。下面以長期股權投資清償債務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重組方式為例,說明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具體會計處理過程(即將頒布的準則指南如對相關會計科目做了改動,以準則指南為準)。
(一)以長期股權投資清償債務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人應當按照重組債務的賬面余額,借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科目;按照長期股權投資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按照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按照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再減去轉讓股權投資發生的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按照借貸雙方之間的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或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新《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具體來說,債務人應當分是否涉及或有應付金額進行會計處理。不涉及或有應付金額的,債務人應當按照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科目;按照修改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科目;按照借貸雙方之間的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科目或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科目。涉及或有應付金額的,債務人應當按照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科目;按照修改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科目;按照應當確認的或有應付金額,貸記“預計負債”科目;按照借貸雙方之間的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科目或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科目。
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具體來說,債權人應當按照重組后債權的公允價值,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照已計提的重組債權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照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按照借貸雙方之間的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或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四、新債務重組準則對企業對外披露會計信息的影響
新準則根本宗旨是要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決策有用性,但是,在實際運用過程中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目的尚待進一步考察。
對于作為債務人的企業而言,新的債務重組準則意味著,一旦債權人作出讓步,企業獲得的減免債務的利益將直接計入當期收益,增加當年利潤。對那些無力清償債務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債務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可能大大提高其當期凈利潤,進而提高每股收益。而通過評估等方式,企業還可人為調高所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可計入當期損益。
同時,新準則將提高大股東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的熱情,在公司出現虧損或面臨“ST”的情況下,股東出于維持公司業績或保住“殼資源”的考慮,很可能會通過債務重組為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顯然,債務重組有利于債務人降低財務風險,擺脫財務危機,還可能使債務人的利潤由虧損轉變為盈利。但是,債務重組所帶來的利潤增長只是暫時的、一次性的,具有偶發性,所以,這并不意味著企業盈利能力在未來的持續提高,因為債務重組的收益屬于非正常盈利,它只對當期的利潤構成影響,而不可能使利潤的增長持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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