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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的不同有哪些?區別正當無因管理和不正當無因管理的標準

來源: 法制法律網 2023-05-30 10:58:41

一、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返還范圍

1、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羅馬法,近代各國民法建立相應的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無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楊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在性質上,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有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兩種類型,真正無因管理包含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包含誤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其構成要件不同,產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2、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

因為不當得利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一種不正常現象,在社會生活中任何人不得無合法根據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損害,因此,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當事人應將其所取得的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受損失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還其不當得到的利益。因此,不當得利為債的發生原因,基于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二、無因管理 的構成要件

(一)“管理”,要符合主客觀兩個要件。

老鐘解釋道,主觀上,在實施管理時,有沒有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但是后來他舉得例子有些矛盾,(下邊例2),我自己總結為:在實施管理時,知道自己的無因管理之債可以請求的相對人。因此,“錯把”他人的事務當做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的,不構成無因管理。

但是,雖然主觀上是認為管理了自己的事務,但是主觀上也知道同一行為也管理了他人事務的,可構成無因管理。

舉例:甲錯把妻子乙與隔壁老王生的孩子當做自己的孩子養,不構成無因管理。因為并沒有主觀上管理的意思(不知道自己做了“好事”)。在實施管理時,甲不知道自己可以跟隔壁老王要扶養費。

甲看到乙的房屋要倒塌,怕壓壞了自己家的雞舍,因此加固了乙的房屋,構成無因管理。因為主觀上知道這樣做雖然是管理自己家的事務,但是同時也有人受益。在實施管理時,甲知道自己可以跟鄰居乙所要修繕房屋的費用。

客觀上,有沒有確實管理了他人的事務。

①這里的事務是法定的,要能構成法定之債。比如,好意施惠不能當做無因管理(掃了他人房前雪,無償的好意施惠),以違法方式管理他人事務(殺死好友的仇人),或者管理他人的違法事務(代銷毒品)不構成無因管理;

②還要是管理的特定人的事務,比如掃了門前的雪,防止行人滑到,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人,無法構成債權關系。

(二)“無因”,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有很多行為都是基于權利義務關系的,可以在法律上找到這些原因的,不構成無因管理。比如消防員救甲家的火,負傷,不構成無因管理,因為救火是其職責。相反甲的鄰居乙幫助救火時負傷,則構成無因管理。

(三)“正當”,是區別正當無因管理和不正當無因管理的標準

也就是要符合本人的利益和意思、可推知的意思。只有正當的無因管理可以形成無因管理之債,否則無法形成無因管理之債。比如甲種西瓜為了收取西瓜子,鄰居乙知此情形,某日甲旅游,乙看甲的瓜熟無人采摘,遂摘之于集市上幫其銷售。不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因違背了甲的意思。

三、不當得利

(一)得利人財產增加。

得利人的財產積極增加(本不應增加,但是增加),或者消極增加(本應減少,但是沒有減少)但是消極增加方面,如果本來就沒有消費的能力,則消極增加不構成不當得利(如,錯誤地消費了自己消費不起的蛋糕)

(二)因此給受害人的財產造成損失。

積極損失,或者消極損失(本來應該增加,但是沒有增加)。

(三)得利和被得利之間有因果關系

(四)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標簽: 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 區別正當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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