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制者的權利:
(一)錄制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錄制者權的主體是錄制者,包括錄音制作者和錄像制作者。錄制者權的客體是錄制品,包括錄音制品和錄像制品。錄音制品是指任何聲音的原始錄制品;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錄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錄制品。
(二)錄制者的權利和義務
錄制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錄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演繹作品制作錄制品的,應當征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錄制表演活動的,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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